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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下班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闯红灯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随即被送医救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伤愈后,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那张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但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其所受事故伤害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因而,其主张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