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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于2016年5月在某借款平台上向小张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700元,到期还本付息。小刘在支付5个月利息后再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已逾期3个月未向小张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若引发诉讼,借款期间的利息应当如何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年利率为42%,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十六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上述案例中,若引发诉讼,借款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1、小张可以主张要求小刘归还本金并zui高按年利率的24%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2、小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小张有权不予返还;
3、小刘有权主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要求小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