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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建筑差压余压监控系统统涉及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
〔2015〕98 号) ,通知中明确,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 GB 50016—
200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45—1995 ( 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GB 51251—2017《建筑防排烟技术标准》( 2018 年 8 月 1 日实施) 第 3. 4. 4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 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 间) 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 ~ 30 Pa; ②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 ~ 50 Pa; ③ 当
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第 5. 1. 4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GB 50016—2014 《建 筑防火设计规 范》第 9. 3. 3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 ~ 50 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 25 ~ 30 Pa; 第 9. 3. 4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第9. 3. 5条规定,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 1 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 2 ~ 3 层设置 1 个。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 6. 2. 1 条第 3. 4. 4 款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 ~ 50 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25 ~ 30 Pa; 第 6. 2. 2条第 3. 4. 4 款规定,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 25 ~ 30 Pa; 第 6. 2. 3 条第 3. 4. 4 款规定,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第 6. 2. 4 条规定,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规范第 6. 2. 1 条的规定值整定; 第 6. 2. 5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规范第 6. 2. 1 条的规定。
系统组成:
SL-A型正压送风余压监控系统由:SL-A-00余压监控主机、SL-A-10余压控制器、SL-A-20余压监测模块和SL-A-30泄压阀控制模块组成。(见系统图)
系统工作原理:
通过安装于各楼层前室或者楼梯的SL-A-20余压监测模块对现场余压进行检测,实时向SL-A-10余压控制器传送现场余压值;SL-A-10余压控制器分析判断接收到的余压值。有超标余压值,发出声光报警并对相应的SL-A-30旁路泄压阀控制单元发出控制信号,控制打开泄压阀并能自动复位。SL-A-00余压监控主机接收所有SL-A-10余压控制器数据信息集中显示,并能接受消防报警主机的消防加压风机启动信号并根据信号控制相应的SL-A-10余压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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