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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在什么范围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包崇锦
案情简介:徐某与贺某系夫妻。因经营需要向杨某、雷某夫妻借款。2013年12月双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徐某与贺某向杨某、雷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2.3%,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8日。逾期按所欠金额的5‰支付违约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杨某、雷某向徐某、贺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中转账20万元。同时,徐某向杨某出具《借款借据》,在《借款借据》中徐某承诺每月向杨某支付借款20万元1.2%的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徐某通过第三人账户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每月向杨某的账户支付借款利息及管理费共计7000元,其中2016年4月、5月、8月支付金额分别为7350元、7280元、7420元。截止2016年10月支付款项金额为232050元。此后,徐某与贺某未再支付款项。
焦点问题:1、徐某、贺某与杨某、雷某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2、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滞纳金如何计算合理。
裁判观点: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被告方可请求原告返还。现被告主张抵扣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付超过部分的利息3045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5950元。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本院已支持了原告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对法院裁判路径的分析:民间借贷中利息在什么范围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时 ,超过部分不合法。此时,借款人主张已付利息超过36%的部分折抵借款本金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在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时,如果借款人从未支付过利息或者已支付利息的年利率低于24%,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只会支持按24%计算相应的利息。
三,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法院只会支持按年利率24%进行综合计算。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督促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不进行督促,借款人在不还款项或者还款金额不足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将来法院只会按年利率24%计算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