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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被告人刘某(女,未婚)、陈某、韦某与名叫大嫂的女人密谋合伙骗婚,被告人刘某化名韦某某与他人假结婚,韦某充当韦某某的父亲,不知名的女人充当韦某某的大嫂。密谋后,陈某物色到被害人林某,陈某和大嫂带刘某到林某家相亲,在骗取林某信任后,由陈某负责办理假的身份证和户口,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9月6日以假名,假身份信息和林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刘某、陈某、韦某、及大嫂以收取礼金和介绍费为由向林某骗取了50000元。得钱后刘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林某家,一直没回来。所得赃款由刘某、陈某、韦某、及大嫂分了。之后刘某、陈某、韦某、及大嫂都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现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与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确实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林某应当再以撤销婚姻作为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会支持其主张。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法务部 卢律师:15310925722